第三十三条
第 三十 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
第 三十 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但委托出席人数,不得超过该次会议亲自出席人数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 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 为限,但委托出席人数,不得超过该次会议亲自出席人数之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