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十 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但委托出席人数,不得超过该次会议亲自出席人数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 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 为限,但委托出席人数,不得超过该次会议亲自出席人数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理事、监事之罢免。 三、财产之处分。 四、团体之解散。 五、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条 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者,视同辞职,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次递补。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于召开会员大会前十五日前、或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种类、时间、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会员大会会议纪录应于闭会后三十日内函报主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