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摘要: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企业标准公示”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标准化法中规定,鼓励企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标准进行公示,企业标准的公示不是必须通过该平台公示的。实际中,个别企业为了逃避监管,在自己的网站公示了企业标准,并与平台公示的标准文本不一致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污水处理厂扩建(三期)项目利害关系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受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位于东六路以东、机场高速以北、龙华路以南、东七路以西的城南污水处理厂扩建(三期)项目总平面图审批的申请。现将规划拟批准内容公示如下: 本公示期限从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3日,在项目现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上述内容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霍邱县华阳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霍山县新安大道道路及排水工程一标段”“萧县裕民大道道路及排水工程”“宿州市东山路道路工程”项目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3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号),你单位于2018年3月3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44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航道养护费”及“和运输管理费”。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和运输管理费”。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中的“或计收的运输管理费”
法令内容: 第36条:“为维护游客安全,水域管理机关得对水域游憩活动之种类、范围、时间及行为限制之,并得视水域环境及资源条件之状况,公告禁止水域游憩活动区域;其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第5条:“水域管理机关依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限制水域游憩活动之种类、范围、时间及行为时,应公告之。 前项水域游憩活动之种类、范围、时间及土地使用,涉及其他机关权责范围者,应协调该权责单位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素问百科 百科知识 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几小时(保障员工权益,提高生产效率) 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几小时(保障员工权益,提高生产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工作生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生产效率,我国实行了职工每日工作几小时的政策。这个政策的实施,对于职工的身心健康、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废标谁说了算?接下来成都标书制作公司告诉你。 对法定取消投标的四种情形作了强制性规定:①符合专业要求的供应商少于三个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答复的供应商; ②存在影响采购公平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付款; ④ 因重大变化,取消采购任务。 法定的取消投标情形应由哪个主体行使取消投标的决定权?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如存在法定取消投标的,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 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