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44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航道养护费”及“和运输管理费”。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和运输管理费”。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中的“或计收的运输管理费”。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负责对运输管理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中的“运输管理费和其他”。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见中国交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