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报讯(黄洁璐 戴群立) 我市一汽修企业因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忽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主体责任,近日被市交通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4月11日,交通执法人员对我市某汽修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经营制度以及相关制度规程。当执法人员要求调阅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时,企业负责人问:“我们只是一家规模不大的汽修店,也要建立这些安全生产制度?”执法人员表示,企业规模小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安全生产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回应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为确保事业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瓦斯安全器材业者以不当销售行为,形成不公平竞争,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一)瓦斯安全器材:指具有瓦斯超流量切断功能之瓦斯调整器。 (二)瓦斯安全器材业者:指从事瓦斯安全器材销售相关行为之事业(含自然人及团体),包含瓦斯安全器材之制造商、供应商、经销商或零售商等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进行2020年度、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补助行政机关委托民间团体办理劳资争议调解实施要点 (民国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十、审查调解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行政费外,应不予补助: (一)未依本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二)未依本办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三)未依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制作调解纪录
中新网保定4月26日电(记者 吕子豪)26日晚间,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公安局向媒体通报《关于网传南于八村发生杀人案的情况说明》并指出:经调查核实是谣言。 该情况说明称:有网民在微信上传播两段视频信息,称“(高阳县)南于八杀人了,来了武警了”,多名网友进行转发。经高阳县公安局调查核实系谣言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6号) 在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发现1批次标称为我辖区企业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家世和(洛阳高新开发区)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1年3月16日),检验项目毒死婢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相关要求,部决定调整《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部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调整为“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风险提示;(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二、《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整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阅读次数:2170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