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事业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瓦斯安全器材业者以不当销售行为,形成不公平竞争,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一)瓦斯安全器材:指具有瓦斯超流量切断功能之瓦斯调整器。

(二)瓦斯安全器材业者:指从事瓦斯安全器材销售相关行为之事业(含自然人及团体),包含瓦斯安全器材之制造商、供应商、经销商或零售商等。

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瓦斯安全器材业者不得于广告中对于瓦斯安全器材之价格、数量、品质或功能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四、(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

瓦斯安全器材业者从事推广销售瓦斯安全器材,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藉防灾宣导、公益团体或政府补助等名义或机会,以欺瞒或隐匿其为瓦斯安全器材业者使消费者误认之欺罔行为。

(二)藉实施瓦斯安全检查,以欺瞒或隐匿其为瓦斯安全器材业者使消费者误认之欺罔行为。

(三)藉瓦斯安全服务通知单、工作识别证、工作制服等,冒充或攀附有信赖力之他事业、团体或机关,以欺瞒或隐匿其为瓦斯安全器材业者使消费者误认之欺罔行为。

(四)以欺瞒或隐匿瓦斯安全器材商品价格、数量、品质、功能、特色或使用之限制等重要交易资讯,使消费者误认之欺罔行为。

(五)藉赠品、抽奖、折扣或瓦斯安全检查为诱因,以强迫或烦扰消费者自由交易决定之显失公平行为。

瓦斯安全器材业者违反第三点者,构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之违反。

瓦斯安全器材业者违反第四点,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构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条之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