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转知卫生福利部第八届紫丝带奖征选办法及相关文件1份,征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请查照。 一、 依据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0年12月9日桃家防字第1100021069号函办理。 二、 本案遴选对象及奖项说明如下: (一) 对象:任职于公部门(含中央、地方政府及所属单位)、私部门(含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团体、机构等),推动或办理上述六大类保护服务及防治工作,表现杰出或具特殊贡献者
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身份于今日(十二月八日)公布,在政府债券计划的零售债券发行计划下发行,于二○二三年到期的银色债券系列(发行编号︰03GB2312R)(债券),其第四个付息日之相关年息率。 根据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债券发行通函,债券的第四个付息日为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而适用于该付息日的息率,则定于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按当前的浮息及定息的较高者作出厘定及公布。 于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债券的浮息及定息分别如下︰ 根据上列之浮息及定息,现厘定及公布债券第四次付息以年息3.50厘计算
一、依据社团法人新竹县教师会112年01月16日竹教师会字第1120001003号函办理。 二、课程场次资讯如下: (一)场次一:112年03月04日(星期六) 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讲师:黄金宏老师;主题:法治教育-行政程序法介绍。 (二)场次二:112年03月18日(星期六) 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讲师:黄金宏老师;法治教育-内部行政救济制度介绍~校事会议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双减”的有关要求,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21〕4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区域内学校课后服务质量和水平,松江区教育局将制定《松江区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方案征求您的意见。 此次网上征求意见从即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结束
转知桃园市府函转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函以,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111年9月29日发布“边境稳健开放,自同年10月13日起入境人员免除居家检疫,改须7天自主防疫”,有关各机关、学校及事业机构人员出国请假规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函以,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111年9月29日发布“边境稳健开放,自同年10月13日起入境人员免除居家检疫,改须7天自主防疫”。 防疫工作人人有责,在指挥中心解散之日前,各类人员平日及假日出国,仍应依前开本府109年3月18日函规定,明确填报或使机关知悉所前往国家、地区(含转机)。
各系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创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机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织有关企业支持高校教师和学生共同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有关企业支持的2016年第二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立项名单的函》(教高司函〔2017〕1号),我校《厦门华厦学院与中锐网络产学研合作校外实践基地项目》(主持人:陈明明)获立项。 根据《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华厦教字〔2016〕116号)规定,按照项目书申报情况,学校决定给予项目3万元的启动建设经费,后续经费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求报学校审批
主 旨:函知2015-16年度新世代服务交换(NGSE)派遣甄选公告。 说 明:一、本地区2015-16年度新世代服务交换(NGSE)派遣甄选,即日起开始接受申请,截止收件 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星期一) (以邮戳为凭),敬请各社踊跃推荐报名申请。 二、参加甄选者须检附甄选办法内所规定之文件资料,并于收件截止日前将中文报名表、 英文申请书、汇款单/ATM转账单(请注明派遣社名/申请者姓名)及相关文件,先传真或E-Mail或直接寄(送)达地区办事处新世代服务交换委员会,完成报名程序,资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依据中华民国儿童美术教育学会111年9月1日(111)儿美字第0000901074号函办理。二、本案相关讯息如下:(一)参加对象:全国国中、小学、幼儿园在学学生,请以学校为单位送件。(二)收件时间:即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星期一)止
本校编制内专任职员欲申请优惠退休,自即日起至106年3月3日止受理退休生效日为106年8月1日--。(106.01.23) 本校编制内专任职员欲申请优惠退休,自即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受理退休生--。(105.08.16) 本校编制内专任职员欲申请105年8月1日优惠退休者,自即日起至105年4月8日--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