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记者从国家药监局获悉,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整治工作分自查整改阶段和监督检查阶段
您好,欢迎登陆中检科健(天津)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概要描述】国家药监局应急审批新型冠状病毒快速检测产品 3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审批通过广东和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该产品采用免疫层析技术,通过间接法定性检测人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抗体。该产品获批上市,扩大了快速检测试剂的供应,进一步服务疫情防控需要
雄脱来袭!新一代“生发药”HeyBro米诺地尔搽剂,真能搞定脱发吗? 买房贵、脱单难,是压在现在年轻人头上的“两座大山”。不过,随着年轻人熬夜、加班成为常态,“脱发”如今也盯上了年轻一代。相比过去只有45岁以后脱发才开始“兴风作浪”,不可否认,目前中国年轻一代脱发年龄足足提前了20年
11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因存在心脏毒性不良反应,使用风险大于获益,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再评价,决定即日起暂停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百度百科显示,特酚伪麻片及特洛伪麻胶囊用于感冒引起的头痛、发热、四肢酸痛、鼻塞、流鼻涕、流泪、打喷嚏等症状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的公告(2020年 第72号) 为保障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目前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对药品注册相关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0年6月24日,国家药监局政府网站将发布供申请人使用的新版药品注册申报软件。 二、6月28日至6月30日,为开展新旧系统切换及联调测试,国家药监局及各省(区、市)药监局将暂停使用现有药品注册相关系统,相应的药品注册受理和制证送达业务也将暂停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整个年度中,监管人员全力、有序地推动《条例》及配套文件贯彻实施。 “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化妆品须做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4月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3则重要通告,对化妆品分类规则、功效宣称评价及安全评估技术标准作了详细具体的规范,并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8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批件通知,浙江神洲药业有限公司新3类申报的[螺内酯片]获准上市。 公司已于9月6日正式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文函件。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两种类型,并将新药由现行的“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仿制药由现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是执业药师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所取得的证书,是用于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资质凭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03-22 1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经营办法》)已经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办法》《经营办法》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落实医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2年第17号)2022-03-24 10:00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8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0号)2022-03-24 10:00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做好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现予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