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首次(再次)注册应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 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交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变更执业地区的申请材料应交新执业单位所 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注销手续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