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6例以上医院感染发生,或造成6例以上传染病传播,或严重影响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救治,或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9个月―1年执业活动”,当事人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了病人张维社的死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暂停9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