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详见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5月22日印发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将税率分别为25%、20%的汽车整车关税降至15%;将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汽车零部件关税降至6%。降税后,我国汽车整车平均税率13.8%,零部件平均税率6%。 专家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贸易的推动,世界各国的汽车关税整体呈削减趋势
《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对进口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出口关税税率等进行了调整(详情>进出口企业注意,部分关税1月1日起大调整) 其中,进口商品暂定税率方面,有33个税则号暂定税率7月1日起有调整,主要涉及录像机、手机用摄像组件、高清摄像头、红外线测温仪传感器元件、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等。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截图) 根据信息技术产品降税协议安排,自2019年7月1日起,对298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第四步降税,取消14项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同时缩小1项产品进口暂定税率适用范围
股利所得课税新制自今年1月1日起上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选择股利按28%分开计算应纳税额的民众,股利不得计入捐赠限额,申报扶养子女也无法适用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可综合考量,选择适合的纳税方案。 中区国税局指出,依据修正公布后的所得税法,今年起采行股利所得课税新制,纳税人可选择合并计税,按股利8.5%计算可抵减税额,并以8万元为限;或分开计税,以28%计算纳税额,与其他各类所得合并报缴。 原则上,合并计税较适合小额投资人,分开计税则适合高所得者或是大股东
本报北京8月8日电 (记者李丽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中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作适当调整后,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25%的关税。 根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为最大限度保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利益,对征税商品清单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商品范围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为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森道尔是集进口代理、报关报检、于一体,跨区域、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具有供应链管理能力的公司
重磅!中国对这些美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附清单)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根据财政部关税司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此次关税政策调整旨在维护我国利益,平衡因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措施给我国利益造成的损失。 通知明确,我国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对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原标题:商务部:韩国日本南非产甲基异丁基(甲)酮存倾销) 据国家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今日发布2017年第70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明确韩国日本南非产甲基异丁基(甲)酮存在倾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3月2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本文摘要: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全称《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海关总署9月2日发布公告,对此前印发的《外商投资项目未予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暂停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暂停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佩展开调整(参见附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的调整以及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佩有关商品的税则 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全称《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海关总署9月2日发布公告,对此前印发的《外商投资项目未予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暂停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暂停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佩展开调整(参见附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的调整以及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佩有关商品的税则号佩过于精确等情况,调整了涉及商品的税则号佩。 二、《外商投资项目未予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佩商品和经国务院批准后不准暂停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佩,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为维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开具的《进出口货物征伐征税证明》尚能在有效期内的,容许之后用于,但不得推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