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理由
公司注册后,没经营也要记账报税?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 近年来政府大力提倡“双创”,一方面国务院总理风尘仆仆,鼓励大家创新和创业;另一方面,政府出台了政策支持大家双创,所以近年来很多人都在开始去注册公司,小企业,个体户,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等数不胜数。然而对于这些“小”企业的老板们,很多都是没有记账,没有报税,或是自己用个小本本,随意的记着公司的各项收入或是支出,不开票,甚至没开票,就算财务公司找上门得到的回答都是一致:“我觉得我公司不用报税吧!我公司是刚注册下来的都没有流水的,还没有开始开门营业也没有盈利,谢谢你了,等到以后我公司开业,有业务往来的时候在联系你吧” 听到这些话语,心情如上图。明明是好心提醒他们心里以为天天叫我做账报税,无非就是想让你们赚钱而已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加格达奇区应急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公开指南。 1、行政法规、规章和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卫生部昨天公布《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这是继去年卫生部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抗菌药整治行动后,再次打出的一记重拳。依据《方案》的要求,乱用抗菌药,医生的处方权将被取消。 卫生部再次重申抗菌药使用品种、数量,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记者邹多为)记者21日从海关总署获悉,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提升离岛旅客购物体验,自4月1日起,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增加“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显示,4月1日起,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包括化妆品、香水、太阳眼镜、服装服饰等15个商品品种,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根据公告,使用上述两种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公开招标某项目,在其提交的采购文件中有这样一段内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内容,在采购人内部审查采购文件时存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明确要处罚相关违规的投标人,不然投标人就肆无忌惮了。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严重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可以,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采购文件不能作出此类要求
乡镇市公所调解一定要去吗?不去是否会被罚? 民事纠纷以及刑事告诉乃论之罪的调解,可以向乡镇市公所的调解会申请,调解会收到一方的申请书后,会发调解通知给对方,收到通知后不想去调解,可以不去吗?不去会不会被处罚? 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调解事件,对于当事人不得为任何处罚。” 乡镇市调解条例对于无正当理由调解不到者,并无罚责规定,所以不去调解并不会有罚锾。 同条例规定预此情况,原则上就视为调解不成立,公所直接制发调解不成立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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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刚接触商标的朋友认为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后就能高枕无忧了,实则不然。下面千百顺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商标注册成功后不容忽视的七大问题吧,希望大家多加注意。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搜索行业各家厂商终于签署了自己的“公约”。11月1日,百度、360、腾讯、网易等12家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联合签署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中规范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的界限和竞争机制,保护了搜索用户的权益
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黎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