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公安经侦大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专门的侦查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隶属于公安部门。关于经侦大队的立案标准,根据不同的罪名,有着不同的立案标准,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参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指导、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卢进超律师进入律师行业之前曾在南宁市公安局从事过现场勘查及刑事侦破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曾拥有痕迹检验工程师职称,对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检验过程以及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方式了如指掌,对刑事诉讼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的程序驾熟就轻,并有着广泛的人脉资源。进入律师行业后,卢律师依据自身特点,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及相关理论研究,有着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其擅长办理的案件包括: 经济犯罪案件,如:及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非法集资、税务犯罪案件等; 在办案过程中,卢进超律师养成了严谨、高效的办案风格
未来民众到法院报到,可用通知书或传票上的条码,到自动电子报到机扫描就可完成报到,图为司法院副秘书长叶丽霞说明。(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推行2项重要改革新制度,未来民众到法院报到,可用通知书或传票上的条码,到自动电子报到机进行扫描,就可以完成报到手续;另被害人可用“资讯获知平台”,主动被告知,随时掌握刑事案件侦查、审理进度。 明年1月1日起,司法院与法务部共同建置的“被害人刑事诉讼资讯获知平台”,将在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地检、新北地院及新北地检、屏东地院及屏东地检试办,被害人只要声请使用该平台服务并经审核通过,诉讼进度一有异动,平台就会主动发送电子邮件告知
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会将材料移交法院审理,因为取保候审是有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非羁押性处理方式。通常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行动自由需要受到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在审判阶段由哪个部门决定取保候审呢?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大法官担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全书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网络犯罪司法实务问题研究,部分网络犯罪案件裁判文书,办理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书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解决办案实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有关规定,更好地办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取保候审保证金金额是多少?这是一般人都很关心的问题。那么,到底应该缴纳多少取保候审保证金呢? 取保候审保证金金额是多少? 保证金是由法院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综合决定的,一般为一千元以上。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不少法例都订明,干犯某项罪行,经简易程序定罪,可能会被判某个程度的最高刑罚,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就可能定于更高水平。以第362章《商品说明条例》第18条为例,任何人干犯第7条或第9条所订明的罪行,“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及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根据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附表8,第6级罚款是指最高罚款10万元
文证审查是法医学的鉴定方法之一,在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鉴定中经常遇到。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指法医学鉴定人根据案件中有关文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研究,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 在法医学鉴定中,文证审查与鉴定结论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 (1)由于条件所限或失去其他检验时机,文证审查是唯一的鉴定方法,根据文证审查直接得出鉴定结论; (2)文证审查与活体检验或尸体体验等同时作为鉴定的方法,依据审查意见和检验结果作出鉴定结论
刑事律师为何总为“坏人”辩护?刑事辩护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有很多人都不理解,刑事律师为何总为罪大恶极的犯人进行辩护,那些犯罪嫌疑人明明罪该万死,可是居然还有律师为其据理力争,这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吗?其实不是这样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是有着庄严使命和沉重责任的。下面就让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关于刑事律师为何总为“坏人”辩护、刑事辩护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很多时候,律师的辩护行为难以言及伟大,不仅可能与内心价值道德观发生冲突,也可能会冲击到社会公众心中朴素的正义观
本网讯:近期,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市看守所日常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押人员时某在审判环节审理期限超期遂对该案进行了调查。 经查,在押人员时某因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中院裁定发回区法院重审,重审时间至今已近一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存在超审理期限问题,区法院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没有书面通知川汇区检察院和周口市看守所,导致时某被超期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川汇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纠正这一违法行为,区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回复诚恳接受川汇区检察院对案件的依法监督表示尽快将此案审结并在今后办案过程中杜绝出现超期审理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