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6月份,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接到小池报案说,自己的钱被张某骗走了34万元。经小池叙述,民警了解到,张某与小池并不是简单的朋友关系,而是很亲近的亲戚,张某是小池妻子的亲姐夫,也就是连襟关系。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张某以偿还银行贷款的名义分两次向小池借款25万元,约好一个月连本带利一起还,还签订了借款欠条
近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主犯蔡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原、孙某平、卢某、王某、刘某振、姜某辉等人原为蒙城县某酒吧同事,蔡某原为保安经理,孙某平为保安队长。2015年以来,蔡某原纠集孙某平、卢某、王某等人,逞强耍横,插手民间纠纷,为强索债务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蔡某原为首要分子,孙某平、卢某、王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涉黑、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 9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7月3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 10月22日,雷某与其他5被告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波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雷某家属从陕西来到宁波委托宁波刑事律师陈群为其辩护。 该案件经多次开庭,和陈群律师的积极辩护。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其他几被告分别被判处3年8个月或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不等
“法官,我现在腿脚真的是不方便,实在上不了庭啊!”这是法官联系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孙某某时,他所说的话。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9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9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罗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 9年度执声付字第55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罗明宗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罗明宗因窃盗等案件,经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2年6月确定,于民国107年1月28日送监执行,嗣 经法务部于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释,爰依刑法第93条第2项 、刑事诉讼法第481条第1项规定,声请裁定于受刑人假释中 付保护管束等语。 二、按刑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 束
本报讯 (记者 贺雪丽 通讯员 薛小梅 许颖)8月18日上午,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梁等48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宣判。 2005年10月前后,被告人李梁利用其父担任西安市灞桥区神峪寺沟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建起垃圾场,对外收费获利,并依仗其父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背景,在村内及西安纺织城周边逞强耍横。被告人李梁垄断神峪寺沟村周边各大工程,大肆侵占集体土地非法建起望城山庄、神峪山庄,笼络多名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梁、李博兄弟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吴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某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在湘阴县申请到公租房,虚构请领导吃饭唱歌、送礼打点、公租房开水电户头等事实从被害人郑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9683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22年1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
百度搜索引擎营销平台是由百度公司发起建立的一个传播搜索引擎营销知识及互联网商业推广产品动态的平台。依托百度强大的搜索引擎,让需求用户更快找到适合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助力企业以小投入获取更多潜在客户。 不久前,我们发现有违法分子搭建假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刑事处罚!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为实施诈骗,通过被告人王某伪造虚假营销平台,冒充百度名义向广告主发送账号异常短信,并将伪造的营销平台网站链接进行伪装附在短信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