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不依
2月14日,公司安全管理部利用公司全员培训周时间专门聘请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三类人员培训主讲专家,重庆交通大学周安俊教授对公司参训员工进行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宣贯以及新《安全生产法》在公路建设行业中的应用解读,在完成授课的同时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公司参训员工发放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开展知识竞赛活动,本次知识竞赛活动共计参加人数182人。 通过本次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宣贯及知识竞赛活动使公司员工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主旨精神,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解决现场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不断推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上新台阶、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014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正式实施。今天,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两年!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大法,新安法的颁布和实施,意义深远、影响巨大。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这部“史上最严”的安全生产法律全是硬招
近日,京东联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和多家权威机构,共同发布了京东小家电准入标准和实施规则。京东家电事业部总裁闫小兵表示,京东联合国家权威机构提高小家电的准入门槛,将淘汰那些原本依靠市场信息不透明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得以存活的山寨品牌和低质产品,推动小家电行业的品质升级。 据了解,现行小家电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有安全标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等
慈善公益报 近日,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方案,明确将在2023年至2025年开展为期三年的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进一步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根据方案,海南省成立由省委政法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高院、省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成立由省妇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分别牵头的4个行动小组,深入推进“家庭防护”行动、“教育防护”行动、“社会防护”行动、“司法防护”行动。各市县将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专家和人才库,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同时把专项行动经费统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项行动及相关措施得到落实
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可实现以下的价值追求和具体目标: (1)教育的普及化,即打破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对人的限制,或对人接受教育的种种主观和客观的制约,保证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能接受他们希望接受到的教育。目前在世界乃至中国.还因种种条件的困扰而不能实现教育的普及.这是教育现代化过程中首先遇到并必须解决的问题。 (2)教育的国际化,即打破封建闭锁的落后状态,使教育处在全球共通的信息网络中,实现信息共用,资源共享.以全球的视野、国际化的观念组织教育过程
2月21日下午,成武文亭国际项目部召开节后复工复产安全培训会议,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各班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会。 会上,项目负责人就安全生产做出具体部署,强调:禁止未经隐患排查治理、未经安全验收,盲目复工复产等冒险行为,复工复产工作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杜绝有法不依、验收不要、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并与会人员一起学习了近期集团及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相关文件,会上还组织观看了安全施工警示教育片
新安康评论:破解新常态下“三个不适应” 新常态对我市来讲,是机遇,也是挑战。开创新常态下的新局面,务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三个不适应”:一是着力破解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深刻变化不适应问题。产业融合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以我市现代农业园区为例,全市311个园区中,一二产融合发展园区88个,全产业链发展的园区达98个;民间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推动了富硒食品等传统产业与终端消费产业的对接;现代物流、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健康养生等新兴产业应运而生
今年初,冰岛开始执行一项新规定:雇员超过25人的公司和政府机构,必须主动提供材料,就其薪酬政策符合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认证,否则将面临罚款并被公之于众。一周后,英国广播公司一位女主编因不满男女薪酬不平等,愤而辞职并发表***,指责公司存在“长期隐秘而非法的不平等薪酬文化”。1月的两条新闻,使男女薪酬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申诉专员公署早前发表年报,指政府部门间协调不足,存在各自为政的心态。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昨回应时表示,公署多次提及相关问题,促请决策局更积极了解前线部门,在处理跨部门问题时所面对的挑战,包括资源、人手、法律及权限等,前线部门亦需适时将协调等问题作出汇报,寻求更高层的介入,有需要时提请相关司长,包括她作出协调及议决。 她续指,年报亦对政府部门监管不足、执法松散、有法不依等情况作颇为严厉的批评,会提醒部门更果断行使权力,加强执法意志,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摘要】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设计存在下述缺陷:责任主体单一,只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忽视了对地方政府和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约束;责任形式单一,过于依赖行政处罚,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责任;部分行政处罚的设计不合理;“限批”措施虽行之有效,但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责任追究方面,缺乏公共环境损害的追偿机制和公众的诉讼监督机制。因此需要在修订时增设地方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改进行政处罚的设计,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与民事、刑事责任追究连接起来,同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环境资源监管部门、公民和环保组织公益诉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