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条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涉案食品配料中标注有“薰衣草”。经由涉案食品生产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确认该食品确将“薰衣草”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明确指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的要求,薰衣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