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实施后的成效进行评估,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也是当前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和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常态化,在国家和省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信阳市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践,于近期印发了《信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法政办〔2022〕20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三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的定义、适用条件、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职责边界清晰,有效防止了应评估不评估现象的产生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涉案食品配料中标注有“薰衣草”。经由涉案食品生产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确认该食品确将“薰衣草”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明确指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的要求,薰衣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