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
◎妇幼保护 ◎父母虐待子女之告诉问题 一、刑法第286条已规定对于未满16岁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体之自然发育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第1项);意图营利而犯之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第2项)。该罪并非告诉乃论,本部将督促所属检察机关之检察官从严追诉此类犯罪,以防制虐待儿童情事之发生。 二、按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
安古兰儿童教育平台小编了解到,在4月20日教育部召开的学校疫情防控专家报告视频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表示,“我赞成现在要复课了。”***表示,中国现在疫情控制得很好,但是在一个非常强的干预情况下完成的。目前,国外有的国家处在高峰频段,有的有所缓和,还有其他国家有很多未知数
四川在线消息(周翔宇 李� 记者 张啸)内江市中区一名跑两轮摩托车载客的男子龚某,在隆昌县黄家镇汽车站发现一名神志不清的妇女后,竟然将其搭载到威远,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单身男子。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段某(男,威远县人,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龚某帮忙找一个妇女来照顾他的生活
简介:本集SP为《神探伽利略》系列的第0章,以TV版汤川学与内海熏相遇前三年的一起案件为主线。三年前的一天深夜,某海岛小屋发生了一起密室杀人案。被害人在反锁的屋内被锐物刺穿胸背,所在小屋亦被烧毁
石家庄专业刑事律师告诉你,故意伤害罪可以判缓刑吗? 缓刑适用条件: (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②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③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王强律师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号省招大厦十楼 咨询电话:177-3458-1232
告捷网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潜入陈某家中意图盗窃手机,在盗取手机的过程中,陈某的手机设置的铃声响起,魏某见陈某醒来随上前捂住陈某的嘴巴前且用刀威肋。 在此过程中,陈某的左手被划伤,魏某见状逃跑,而被告人魏某在法庭上却讲出了完全不同的版本;据魏某辩解其与陈某有不正当的关系。 案发当晚是陈某主动邀请其到陈某家,结果二人因为感情原因相互指责,争吵之中陈某的手机被摔坏,手也被划伤了;陈某担心自己丈规回家后无法向丈夫说清楚手机被摔坏和手受伤的事情,所以编造成被入室抢劫的假象,以此来掩盖二人的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解释》中,“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在司法界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①、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②
107.11.13“缓起诉处分义务劳务勤前教育说明会” 107年11月13日假本署三楼团辅室办理义务劳务说明会。本场次由李家豪观护佐理员担任讲师,说明缓起诉被告于一定期间遵守或履行事项,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过书、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里辅导或其它适当之处遇措施,并宣导缓起诉处分义务劳务相关法治观念与注意事项。 接下来由讲师指导个案填写表格与资料,并告知履行期间不得向劳动机构提出自愿性捐款换取劳动时数,不得涉及个人利益及政治色彩,也不得与现行法令有所抵触;同时提醒个案勿轻信司法黄牛花钱可免执行劳动服务云云,若遇有类似情形,可向本署观护人室或政风室提出检举
影片说明:北投分局侦查队队长 高玉松针对案情说明情况。(影片来源 北投分局) 110年11月10日20时50分许,民众报案北投区三合街二段与崇仁路一段口发生纠纷有人持刀欲押人上车,本分局获报后立即启动线上快打,迅速到场逮捕陈姓男子等2人到案。 案经警方查证发现,起因是陈姓犯嫌驾车,偶遇积欠债务之被害人,由陈姓犯嫌驾车将被害人拦阻后,陈姓犯嫌与另名少年下车与其谈判,期间陈姓犯嫌强行拔下被害人车钥匙,并欲将被害人强押上车,因被害人抗拒,陈姓犯嫌再度返回车上拿取西瓜刀,欲恐吓被害人之际,本分局员警到场立即,以涉嫌刑法妨害自由与恐吓罪现行犯当场逮捕,现场人员无伤亡情事;全案侦询后移送士林地检署侦办
龙建才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开庭现场。(莫云 摄)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黄冰 通讯员 钟广夏)7月6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龙建才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亲属,玉林市、陆川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共计49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