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
新闻报导指出,艺人萝莉塔透过APP叫外送餐饮,住家地址却被外送员公布在几百人的群组中。而且,外送员说曾送餐给萝莉塔之后,还有人回应“真假,她很白痴”、“讲话很智障”之类的不当言词,外送员则以回应:“叫一杯饮料。可怜,在家没通告,哈哈
案情:张X,黄X,章X均系未成年人,经主犯张X组织、策划、踩点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未成年人尹X(未达刑事责任能力,不按犯罪处理)假装邀约被害人陈X在重庆医科大学操场打球,张X,黄X,章X采用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 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1510元抢走。案发后张X,黄X,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渝中区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0)第XXXX号指控张X,黄X,章X犯抢劫罪(章X另案起诉)。 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此案,多次到渝中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X ,经调查核实,该犯罪集团系构成团伙作案,符合抢劫罪之犯罪构成
追诉犯罪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乃检察机关之首要工作,近年来本署案件递增,工作负荷沉重,惟全体同仁均能克尽职责,遵照上级指示积极办理各类案件,尤以加强检肃贪渎、执行扫黑工作、严厉查缉毒品、防制走私、检肃窃盗赃物、破坏国土生态犯罪、全面查察贿选、从速侦办重大刑事案件、防治儿童及少年从事**易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取缔经济及电脑网络犯罪等,以期能端正政风,澄清吏治;净化选举风气,奠定民主政治根基;使国人免再受到毒品之危害;进而确保民众生命、自由、财产之安全。又秉承贯彻微罪不举之政策,加强劝导息讼,以疏减讼源;恪守慎重声请羁押之原则,以保障人权;另外也强化观护、更生保护及犯罪被害保护业务,使误蹈法网者得能迁善重生,使犯罪被害人或其遗属能获得保障;落实为民服务政策,增强民众对检察机关之信心。
2011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另一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窜到东莞市道滘镇闸口村闸口工业区益丰厂门口对出路段,发现被害人刘某手提一个挂包正路过此地,被告人叶某便驾车靠近刘某,从在车后的同伙趁刘某不备将刘某手中的挂包(内有现金540元,价值805元的手机两部,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得手后,两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并将两部手机销赃,叶某事后分得赃款250元,2011年8月2日22时许,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叶某形迹可疑,经盘查后发现叶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其抓获。破案后两部手机已缴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彭广志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叶某为其提供辩护
近来,台江区检察院坚持以上率下,检察长带头办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2日,台江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未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拘禁罪对恶势力犯罪团伙嫌疑人欧某、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提起公诉,以非法拘禁罪对恶势力犯罪团伙嫌疑人陈某丙、倪某某提起公诉。 近来,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坚持以上率下,检察长带头办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保护服务司掌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与老人、身心障碍者、儿少保护及儿少性剥削防制政策规划、法规研订与被害人保护服务方案、教育宣导及研究发展之规划、推动及督导事项,业务范围涵盖原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社会司及儿童局之保护性业务。本司分四科办事,法定职掌如下: 一、性骚扰防治政策规划、法规研订、救济及调解制度建立、教育宣导及研究发展事项。 二、家庭暴力防治政策规划、法规研订、被害人保护服务方案、教育宣导及研究发展事项
银行也遭诈骗集团渗透!台北市警方破获以林姓女子为首的诈骗集团洗钱水房,从金流发现有银行行员涉提高特定账户每天转账额度至3000万元,疑助诈骗集团洗钱,逮捕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朱姓女行员到案。 台北市刑警大队今天指出,日前侦办诈骗集团水房案,发现以39岁林女为首集团谎称可提供高额薪资诱骗民众求职,事后再把被害人软禁在嘉义市某饭店内,林女等9人把被害人银行账户当成洗钱人头账户。检警掌握线索多月,见时机成熟,日前赴嘉义市某饭店搜索,逮捕林女等9人并救出6名被害人
一、本会之受保护人常因心理因素及专业技能之不足而处于就业上竞争劣势,加上近年来经济景气出现衰退现象,工作寻觅不易,而大多数的受保护人缺乏一技之长使其家庭的经济问题,更为雪上加霜,近十年来我国就业年平均成长率虽已渐成长,但随着就业技能及意愿之提升,加上新兴服务业提供职业型态的多元化,以及工作场所电脑化之发展,均应鼓励、协助更多受保护个案投入职业训练,进而提高其就业机会,使其家庭经济基础能够稳定。 二、经本会辅导之受保护个案发现,被害人往往在家庭遭逢变故后,顿失经济来源,受保护人须承担家务重任,生活困顿、子女教育经费无着落等窘境伴随而至,为避免产生后续相关社会问题(如失业、子女辍学等),协助受保护人就业或增加工作收入,以解决其生活困境。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一、 旨揭会议决议事项针对泄漏被害人隐私及个人资讯之处罚及对该等隐私资讯之保护规定,摘录如下: (一)因职务或业知悉被害人资讯者,倘揭露身份隐私,除有 公务人员与各该专业法规可予以裁处外,另并得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之1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89条规定,以任何人之身份予以规范裁处。 (二)人口贩运防制法第21条规定“因职务或业知悉持有人口贩运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身份之资料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保密”,违反则有刑法第132条泄漏国防以外秘密罪之刑事责任。 (三)有关性侵害、儿少性剥削及人口贩运被害人之身份资讯,媒体、任何人皆不得报导、记载或揭露被害人姓名、照片或影像声音、住址、亲属姓名或其关系、就读学校与班级、工作场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身份资讯,以符合儿权公约儿少**利益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