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
贵州建设工程律师之非法转包的情形有哪些? 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又将其转包出去的现象很常见的,但是工程转包并非都是合法的,某些情况下,工程转包是非法的,但转包行为无效,相关人员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非法转包的情形有哪些呢? 贵州建设工程律师告诉大家。 非法转包的具体情形在实践中,承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转包,但是转包行为必须合法,否则就是非法转包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
2013年5月,备受关注的有毒污泥倾倒案进行了二审,二审维持了原判。有毒污泥倾倒案的二审对当时的环保产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那以后,高效快速开启的压滤机迎来了一个火热的市场
新规针对三类犯罪将减刑从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2020年6月13日晚,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某大厦门口停车场处,因怀疑被害人夏某1与钱某有关系,无故追逐殴打被害人夏某1,致夏某1头面部等处受伤,后以踢、踹等方式毁坏被害人夏某2停放着的浙A3××××丰田牌轿车车牌、挡风玻璃等处,随后又至大厦413办公室,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钱某、徐某等人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钱某、徐某头、面部、手指等多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钱某、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夏某1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浙A3××××丰田牌轿车修复价值人民币105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向各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据新华社报道,2010年9月,吉林中院公开审理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吉林长春“黑老大”郝伟成等30人涉黑案。 2003年,刘宗根(时年72岁)等五名中国劳工以及死亡的一名原劳工的遗属状告日本政府和矿山开发公司——日本冶金工业(东京),因在二战期间被强虏至京都府加悦町大江山镍矿山并被强迫从事高强度劳动等,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损失总计1亿3000万日元。据日本《京都新闻》16日报道,二战期间,日军将众多外国俘虏带至此处矿山,强迫其从事繁重的劳动
中新网杭州4月2日电记者4月2日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宣判了一起“小猪佩奇”商标所有人娱乐壹英国公司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公司诉天猫一店铺商标侵权案。法院认定该店铺卖家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万元。 打开该店铺页面,可见商品名称为“小猪佩奇”的各类服装,且售卖的服装前胸正面明显有“Peppa Pig”标识,与“小猪珮奇”的注册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仅字体、排布存在细微区别
IT之家 5 月 30 日消息,信息显示,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侵权华为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消费者投诉,发现被告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未经授权的多款华为耳机,面向全国范围长时间、大规模实施侵害原告注册的“华为”“HUAWEI”“FREEBUDS”商标专用权。同时,金运公司在产品页面中使用“官方正品 华为专用”、“官方原配”等字样,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产品为华为或与华为相关联,属于对产品品质和来源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要求金运公司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相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侵害华为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00 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步升诉百度案”近日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于目前提供对音乐、影视 作品的链接已成为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要经济收入来源,本案的最终审理结果将有可能对当前互联网产业经营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之中,有关链接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正是各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百度浙江全省代理商?百度房产湖南运营中心?都是假的! 在百度公司持续严厉打击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一家杭州公司和一家湖南公司先后因虚假宣传其为“百度广告代理”,均被法院判决败诉。 2021年11月,杭州品效公司因虚假宣传其为“百度广告核心代理商授权服务商”、“百度浙江全省代理商”,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侵犯百度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万元。 判决书显示,品效公司在其员工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宣传图中以及品效公司制作的合作报价单中,使用了众多“百度”的字样和图形,在其对外宣传中大量、突出使用“百度”字样及图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品效公司与百度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等特定联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品效公司还在其广告宣传中声称品效公司为“百度广告核心代理商授权服务商”、“百度浙江全省代理商”,而品效公司认可其并非为百度代理商,因此该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百度广告核心代理商授权服务商”、“百度浙江全省代理商”,品效公司应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