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
A.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B. 回避制度(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 、负责国家级 、北京市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法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 、组织开展模拟法庭 、模拟仲裁庭及相关竞赛等法学实验教学工作; 五 、负责诊所教育中心及全校法律诊所课程的管理工作; 六 、负责实验室的成立 、变更和解散的审核和批准工作; 八 、负责重要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管理 ,统筹实验用房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等实验教学资源的调配和开放使用; 九 、负责实验教学数据统计 、报表整理和上报工作; 海淀校区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编 :100088 昌平校区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邮编 :102249
湖北之窗新闻网讯(通讯员徐林)11月23日,湖北省英山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带领县仲裁办、金家铺镇人社中心工作人员开展移动仲裁庭上门服务,来到金家铺镇供电所,提供“便民、利企、高效”的调解仲裁服务。 工作人员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进行了成功的调解,既减少当事人奔波之苦,又降低**成本;缓解当事人心理压力,办案气氛融洽,双方现场达成调解,为英山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凡注明"来源:XXX(非湖北之窗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转载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向本站反馈删除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案件就是劳动纠纷,处理好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免去打官司的麻烦。劳动争议先行调解不成功怎么办,是不少当事人的烦恼,因此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争议先行调解不成功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详细解释,希望帮助到您。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菲律宾侯任总统杜特蒂表示,希望同中国建立友好关系。 杜特蒂答复媒体询问时证实,愿意就导致两国关系紧张的南中国海主权争议,直接同中国对话。 他也透露,今天会见的首3名外交使节将包括中国驻菲大使
3月22日,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成功协办了Moot Shanghai国际商事模拟仲裁上海邀请赛。本所合伙人张华、杨挽涛、罗赟、杨飞翔、方建伟、董浩、夏炎,及律师于灵骏、王肖倩、徐雪芳、高洁、吴筠、叶艳华、何静、瞿颖影、高芳姣等受邀担任了比赛评委,充分展现了中伦人的专业水准。 Willem C.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 (“Vis Moot”),是一项国际公认的针对全球法学院学生的高水平模拟仲裁赛事,被公认为是法学教育界的国际奥林匹克,是目前国际范围内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邀请赛之一
“微信请假”法律是否认可,能不能算数。职工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在法律上算数吗?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提到了“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 员工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是否合法?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其中提到了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在内的“电子数据”
女职工季某在产假期内,单位无故不支付其工资,产假期满后,也未安排其工作、未支付其生活费。最终,季某依靠法律讨回了公道。 季某于2006年5月进入济南市某信息公司工作,先后从事营销秘书、营销高级助理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编者按] 2015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批复全文如下: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于2012年5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仲裁规则以及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现已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以下简称华南贸仲)、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变更名称并施行新的仲裁规则,致使部分当事人对相关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上述各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仲裁的管辖、仲裁的执行等问题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相关仲裁裁决,引发诸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现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2020年修正,修正条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提请仲裁时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为高效便捷处理金融借款争议,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