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本条第1款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即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课程内容及授课方式: 本课程系为大学部及研究所同学所合开,选课的同学以修过民法或商事法者为限。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同学们扩展法律的观点,提升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以有助于其实务及研究工作。本课程将集中于几项论题,且采用实例方式进行讨论;讨论实例时,将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详为分析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对于论题相关的理论与实务以及其与经济发展及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也将进行观察研究
赵国营一方认为,本案中有明显的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存在。行政与司法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国家职能,其间如有越界与融合,势必会损害国家利益、公民利益。中新网盐城9月16日电(记者 谷华)江苏盐城大丰区一楼盘施工现场发生触电事故,造成2人身亡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 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部作为奠定建纬所专业基础的核心部门之一,首创工程建设全过程法律服务,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标志性工程等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为者常成,行者常至。建纬建设工程业务部始终勤勉尽责地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还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一旦程序不合法,也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002年开始,李某在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下属实业公司从事核算员工作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情节轻的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依法是可以调解处理的 ... 更多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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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借条和现金取款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还款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一般会胜诉的。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