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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1年4月28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所执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遗失,前经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声请人并已声请公告于民国110年10月28日之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届满,并无任何人依法主张权利,可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确系声请人所遗失,爰依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之规定,声请本院为除权判决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汇玺位处交通枢纽,除了南昌站之外,亦邻近柯士甸站等,高铁站香港段落成,更可于1小时内坐车直达广州南站。汇玺第2A期由2座高座及5座低密度住宅大楼组成,高座分别为第1座及2座,两翼各分A及B座,涉960伙,实用面积267至1503平方呎,不设特色户,全属标准户。 1A座1B座6楼:约9呎4吋至11呎8吋(约2.85米至3.55米) 1A座1B座7楼至26楼:约10呎4吋至11呎7吋(约3.15米至3.525米) 1A座1B座28楼至51楼:约9呎7吋至12呎2吋(约2.925米至3.7米) 2A座2B座6楼:约10呎4吋至11呎8吋(约3.15米至3.55米) 2A座2B座28楼至51楼:约10呎11吋至12呎2吋(约3.325米至3.7米) 天钻汇6楼:约9呎10吋至12呎6吋(约3米至3.8米) 天钻汇7至16楼:约11呎2吋至13呎7吋(约3.4米至4.15米) 月钻汇6楼:约9呎10吋至12呎3吋(约3米至3.725米) 月钻汇7至16楼:约11呎2吋至13呎11吋(约3.4米至4.25米) 星钻汇6楼:约9呎10吋至12呎6吋(约3米至3.8米) 星钻汇7至16楼:约11呎2吋至13呎7吋(约3.4米至4.15米) 日钻汇6楼:约9呎10吋至12呎3吋(约3米至3.725米) 日钻汇7至16楼:约11呎2吋至13呎7吋(约3.4米至4.15米) 海钻汇6楼:约9呎10吋至12呎3吋(约3米至3.725米) 海钻汇7至16楼:约11呎2吋至13呎7吋(约3.4米至4.15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