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查
本基金会依据财团法人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办理资讯公开: 下列资讯,财团法人应主动公开: 一、前二项经主管机关备查之资料,于主管机关备查后一个月内公开之。但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之资料,其公开将妨害国家安全、外交及军事机密、整体经济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经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公开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补助、捐赠名单清册及支付奖助、捐赠名单清册,且仅公开其补助、捐赠者及受奖助、捐赠者之姓名或名称及补(奖)助、捐赠金额
一、 依据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特殊教育学生调整入学年龄及修业年限实施办法、桃园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资赋优异学生缩短修业年限实施要点暨实施方式办理。 二、 依上开要点,学校办理资赋优异学生缩短修业年限之方式,计有学科成就测验通过后免修该学科(学习领域)课程、部分学科(学习领域)加速、全部学科(学习领域)同时加速、部分学科(学习领域)跳级以及全部学科(学习领域)跳级等5类。 三、 学校办理资优学生缩短修业年限工作摘录如下: (一) 学校资优学生缩短修业年限实施计划应于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上网公告并加强宣导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共成都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拟对《2020年成都外事画册》杂志制作服务(第二次)进行国内公开比选,兹邀请相关供应商参加比选。 二、比选项目:《2020年成都外事画册》杂志制作服务(第二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明确要求在购买比选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比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选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比选文件中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
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与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根据通知,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困难减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巴中市交投运业有限公司出租车二级维护服务采购项目流标,现重新进行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 招标项目:巴中市交投运业有限公司出租汽车二级维护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简介:采购出租汽车二级维护服务供应商1家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雷竞技推荐码市南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比选人,现采用比选方式择优选择蓉海·西悦华府项目专业网络推广服务单位,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2.建设内容和规模:蓉海•西悦华府项目位于温江区永宁镇新庄村,用地面积约58.16亩,项目总建筑面积为93503.95㎡,中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44326.98㎡(成品住宅建筑面积)。 3.项目地址:四川省雷竞技推荐码市温江区永宁镇新庄村十组
101.06.13-发布“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大客车及货车马达马力约当排气量表” 张贴者:2012年6月13日 下午5:48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13日 下午5:49 ]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为鼓励使用低污染车辆,达成节能减碳、环境永续及电动车产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使用牌照税法第5条第2项增订“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于本项规定生效日起3年内,得对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汽车免征使用牌照税,并报财政部备查。”规定,业经 总统于101年1月4日公布,自同年月6日生效。目前已有台北市等20个县市依据该规定,订定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汽车免征使用牌照税,并经财政部同意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