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下发本公告。 四、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特征的调整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企业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增值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看场地。 从2015年4月1日起,嘉兴市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国税部门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制,而改为登记制。实行登记制后,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各位学员: 根据浙江省机关后勤和培训服务中心(原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2023年2月1日下发的“关于举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务培训班的预备通知”(浙机服培〔2023〕8号)有关要求和报名情况,经研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务培训班”定于3月中旬在杭州举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月13日下午报到,14日—17日培训。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95号(距地铁10号线翠柏路站A口730米,步行约10分钟) (一)请在3月13日前将培训费打款至浙江省机关后勤和培训服务中心,按需要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并按要求写明发票抬头、税号等信息和接收电子发票的手机号码,详见附件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拟定于2023年02月28日18时至24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维护,期间将停止以下业务的服务: 1、税控盘、金税盘、税务UKEY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卷式发票、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数据实时上传,抄报等业务;税控盘、金税盘、税务UKEY在线变更和网络购票;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获取,台账查询等业务。 2、税务UKEY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下载和预览业务。 3、增值税发票查验、勾选、认证及退税业务;成品油勾选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姚兴忠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学历,资深从事无罪辩护的刑辩律师。 姚兴忠律师1994年创办山东省首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济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2016年加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姚兴忠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主攻无罪辩护,精心研究对抗式诉讼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曾经在刑事无罪辩护领域取得了辉煌业绩,凭借渊博的法律知识、卓越的辩护技巧和语惊四座的演讲才能,在法庭上扛鼎问天和力挽狂澜的辩护,四十多次成功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为他们恢复了自由和尊严,姚兴忠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的成功堪称我国律师界的奇迹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