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悉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科技奖评审工作几点意见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该《办法》规定,省政府只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包括辽宁省科技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5个奖种。根据不同的评审对象和不同的成果类型,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上述5个奖种的评价标准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你们关于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的天津出口加工区面积仍为2.54平方公里,已封关运作的1平方公里区域位置不变,设立天津出口加工区A区,四至范围为:东北至东海路,南至海通路,西至泰丰路;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设立天津出口加工区B区,规划面积0.43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新环东路,南至新业六街,西至新兴路,北至新业九街;剩余1.105平方公里,另行统一规划安排
你省《关于我省丽水地区撤地设市的请示》(浙政发〔2000〕1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丽水地区和县级丽水市,设立地级丽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莲都区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利用与处置工程技术(深圳)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收悉。该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对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理处置、环境风险防范和资源化利用的需要,以及我部《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依托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利用与处置工程技术(深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工商企字[2000]第266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氢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出租营业执照,违者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 你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氢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出租营业执照,违者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处罚。利用承租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的行为,亦属违法经营活动,承租人承租公司执照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与出租人同案处理;承租人承租人承租非公司企业执照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条例》施工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与出租人同案处理。
中广核惠州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批复〈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4版)的请示》(广核惠〔2021〕70号)、《关于恳请批复〈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建造阶段)〉(4版)的请示》(广核惠〔2022〕6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技术审评,认为你公司《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建造阶段)》(4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我局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确保太平岭核电厂1、2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报来汉发改农经〔2013〕897号收悉。经研究并审查,现就汉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汉台区是汉中市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地区,近年来粮食、果业、蔬菜和生猪产业发展迅猛。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和农产品全面监控,是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增强农业竞争能力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十分必要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发生工伤的情形由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工伤权益。正因为这条规定是对工伤范围的延伸,因此在相应条件上也做了一些限制,以避免工伤范围的无限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