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高院:签署放弃社保声明违法,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徐小美于2011年3月8日进入厦门某服装公司上班,入职后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 入职时,徐小美签署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载明: “厦门市社保管理机构:本人系厦门某服装公司员工,现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办理的社会保险。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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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利各界广为利用网站资料,台中市东区卫生所网站上刊载之所有资料与素材,其得受著作权保护之范围,以无偿、非专属,得再授权之方式提供公众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时间及地域,重制、改作、编辑、公开传输或为其他方式之利用,开发各种产品或服务(简称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权行为不会嗣后撤回,使用者亦无须取得本机关之书面或其他方式授权;然使用时,应注明出处。 二、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授权范围仅及于著作权保护之范围,不及于其他知识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及机关标志之提供。 (二)当事人自行公开或依法令公开之个人资料是否得被搜集、处理及利用,使用者须自行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相关规定,规划并执行法律要求之相应措施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全国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开始呈现出统一化与多样性并存的局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进一步强化法院日常业务系统的数据分析挖掘能力,不断挖掘司法数据价值,反映司法业务全貌,拓展司法数据应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内设立案庭(3个)、刑事审判庭(3个)、环境资源审判庭、民事审判庭(3个)、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2个)、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审判业务部门和办公室、政治部、技术室、司法警察总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督察室、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机关服务中心、四川法官学院等部门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4672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陈利锋律师,自执业以来,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服务宗旨,1984年华西医科大学临床专业毕业,毕业后就职于 鞍山市铁西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并参与司法鉴定15年,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承办的大量案件均受到当事人广泛好评。 陈利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为当事人成功代理了数百宗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诉讼和非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深谙各级法院判例和诉讼程序,具备娴熟的律师执业技巧,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清案件焦点,及时发现案件胜诉点,能够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化解矛盾,更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 客户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同。此外,本律师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限硕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学院学生(含辅系、双修生) 1. 蔡茂寅:全民健康保险之法律关系,<行政法实务与理论(一)>(2003年)。 3. 蔡维音:全民健保体制下医疗疏失责任之归属,中原财经法学,第十二期,第1-21页(2004年)。 4. 陈忠五:产前遗传诊断失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第1-45页(2004年3月27日台大民事法研究中心报告论文)
了解有关离婚诉讼受理时间规定期限,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终结执行在内的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可能存在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了保障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此基础上,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5月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
法律专业领域包括:企业并购与整合、复杂民商事诉讼、重大刑诉辩护、企业知识产权设计与维护。 长期从事法律与企业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自1999 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类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