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林某于2017 年9 月25 日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担任市场策略高级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 年9 月24 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林某应严格保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与公司相关的业务、财务、商务方面的秘密信息与资料;劳动合同终止时,上述信息与资料均应返还公司;若林某违反保密义务等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 年8 月26 日汽车销售公司发送通知,告知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公司将支付林某经济补偿金8 万余元
易和学堂讲师团系列培训之《商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风险及实务》 2022年4月21日,在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易和讲师团特邀高级合伙人王永利律师为全体律师及助理做主题为《商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风险及实务》的培训,此次培训线上线下同时进行,总所分所律师及助理都积极参加了本次培训。 此次培训中,王永利律师还结合当前新冠疫情对社会的影响提出了新的问题:新冠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王永利律师认为: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法院支持承租方减免租金的要求;同时,对承租方因疫情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并予以支持。 培训结束后,王永利律师耐心解答了大家的提问,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此次培训圆满完成
(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摘要1:【目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变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其他情形;限制发回重审次数以1次为限;二审裁判效力;提示1: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提示2: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属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发回重审 摘要2:【注解】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规定改判而非引用第170第1款第1项维持原判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3.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如何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 摘要1:第二审审查内容 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材料齐备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法院及时补送): 1.移送上 摘要2: 【裁判要旨】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脱逃,仅有原审被告人在案的,由于一审判决宣判后有被告人提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未能生效,故不能将一审判决作为执行依据,二审法院需裁定对在逃的上诉人中止审理,同时还必须继续审理涉及原审被告人的部分,对原审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和审理程序依法作出裁判。
提出论点,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有关法律进行论述,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中心。 精要概括上述观点,提出请求或裁判参考意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受当事人杨××的委托,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在出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作了必要的调查,于委托人进行了交谈,今天又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宋家滩村千余村民因集体土地上所建市场被拆迁,起诉省、市、区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系列行政案件,21日上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当天审理的是总计14起案件中的第一起,被告为兰州市城关区政府。法庭未当庭作出宣判
本报太原6月24日电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最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钢”)、福州福原经济技术联合公司(简称“福原公司”)赔偿武汉市江民金属容器厂(简称“武汉江民厂”)经济损失和利息损失638万元一案下民事调解书如下:一、武汉江民厂放弃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武汉江民厂赔偿福原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太钢经济损失30万元,在2000年6月30日前付清;三、福原公司、太钢放弃对武汉江民厂其他责任的追究。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8.3864万元由武汉江民厂负担。 据了解,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根据前几天武汉市江民厂与太钢、福原公司签订的民事调解协议书作出的
2008年3月,20岁的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18岁的柳某,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因未达到法定,双方未办理登记,便于同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9年8月柳某生一女
前几年“王老吉”的商标纠纷案件可以说是搞得人尽皆知,为了争夺一件商标的所有权,双方都耗费了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加多宝”从问世到如今,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也是又付诸了比之前更多的,成倍的努力工作,才达到如今的成果。 而就在不久前,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再次错失了“JDB”商标,引人唏嘘
在商标法领域,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通常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注册商标强保护以及引导、鼓励商标注册的立法背景下,在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并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方 式,对于社会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积极意义。 有这样一个案例:A中心成立于2010年,从事母婴护理服务,拥有“新世纪”文字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