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
--鄂政办发〔2019〕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精神,在全省复制推广第二批23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着力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推广落实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任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复制推广改革举措为契机,着力破解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环境,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复制推广的时间表、路线图,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分工,积极协调、指导各地推进复制推广工作。需要国家二次授权的事项,要加强向国家相关部委的汇报衔接,争取政策支持
本文摘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工业区管委会:为检验上海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于积极开展安全性生产大检查的通报》(国办发清电〔2013〕16号)和2013〕378号)拒绝,近日,市消防委制订了《上海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竣工验收办法和竣工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求严苛对照文件,严肃抓好贯彻落实及各项备查工作。此通报
近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规〔2022〕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2019年5月,交通运输部会同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3年。为持续强化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保持政策延续性,经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对《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后重新印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和北京、上海、重庆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点地区建设工程企业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3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4〕67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单位地址:利州东路一段753号 邮政编码:628017 电话:0839-3263076
为贯彻落实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监管效能,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了2名执法检查人员,并联合阿克苏工信局组成检查组,从自治区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及使用企业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了新疆兴发化工有限公司和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检查组于2019年11月4日至5日对两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的通知》(闽政办函〔2020〕45号)文件要求,对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设置的指标,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21年第二季度县政府门户网站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从自查结果看,永春县政府门户网站未发现安全、泄密事故、站点无法访问、首页不更新等单项否决问题,网站首页可用性、首页信息更新、互动回应等方面检查结果良好,自查结果合格。网站总体上符合《指引》及省、市政府网站普查的有关要求。但是,网站自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主动公开文件中未标明“(此件主动公开)”、图片显示不规范、表述不规范等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办、局,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省市驻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137号)《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哈政办发〔2020〕16号)等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区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对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主体进行增减,并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北极星固废网讯: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等资格证书被取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