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
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建立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自2011年3月15日下发中耐协发办字(2011)5号文件“关于开展耐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以来,这项工作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和业内企业的积极响应,中钢耐火公司、中钢洛耐院、海城后英、唐山时创、通达耐火等副会长单位,浙江自立、河南春胜、郑州振东等常务理事单位和山东万乔等几十家企业已向协会递交了申请评价的报名表,郑州振东公司已完成了申报所需资料的准备工作。还有一些非会员企业也提出了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要求,并正在积极按“先入会,再报名”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据南宁房超网从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出让公告获悉,2020年10月14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将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位于青秀区上洲路以北的GC2020-092地块,实际出让用地面积44004.24平方米(折合66.01亩)。据悉,该地块编号原为GC2020-074,曾在8月27日遭到流拍,此次回炉再出让指标没有要求竞买人拿地后须与青秀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等硬性条件。 GC2020-092地块区位示意图(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GC2020-092地块位于青秀区上洲路以北,宗地号为450103450002GB05583.实际出让面积为44004.24平方米(折合66.01亩)
住建部新政:照明行业双甲资质将发生重大变化! 摘要: 7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7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显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将发生重大变革,多项资质被取消或合并
4月22日上午,《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报告(2017年)》(以下简称《报告》)在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相关精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以下审批备案职能: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审批;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审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要求,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设“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新兵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为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兵团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废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按照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登记表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国办发79号文件落地见效,根据9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11月15-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在我省太原市组织召开了促进民间投资推广PPP模式等北方片区工作座谈会。会议由投资司韩志峰副司长主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青岛等北方17个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我委姜四清主任、李肇伟总工程师和投资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等10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4-2020)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URL])查询。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物业消防中控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和消防安全检查等特殊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培训。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8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中心举办“物业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培训班’’。现就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消防设施操作员,主要从事消防设施操作、检测、维护、管理等人员,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人员、消防设施施工检测人员、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为加强武汉市新洲区农村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新洲区已建成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及国家、省市环保大会精神,根据《关于下达2012年度第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武环农办【2012】2号)、《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方案》、《新洲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的管理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新洲区的36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托管,每日水量为1730m³,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为加强武汉市新洲区农村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新洲区已建成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及国家、省市环保大会精神,根据《关于下达2012年度第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武环农办【2012】2号)、《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方案》、《新洲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的管理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新洲区的36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托管,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要求,运行稳定有效,无需动力,经济效益较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