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
摘要:原标题:网约车新规发布一年来19家平台获得经营许可来源:人民日报本报北京7月27日电(记者刘志强)去年7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本报北京7月27日电 (记者刘志强)去年7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日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对这一年来的改革情况进行了披露。 两个文件发布后,各地因地制宜,制定落地实施细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整个大门处花费近500万元。大部分企业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制造和系统集成为主,再想想自己英语都不会说几句,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每天的品种不同
11月21日下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明年元旦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5天,国庆节和中秋节连放8天。这是大小长假政策实施多年以来,第一次出现长达5天的五一长假,意味着明年国内旅游市场将迎来重大利好。 2007年,国务院修订《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将五一假期由7天调整为3天
放假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暑假、秋假、寒假4个假期。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婧)18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纲要指出,到2020年,将基本实现职工带薪年休假,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精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应用,实现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便捷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在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重复提交登记信息,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该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唯一标识码。 2、单位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时,取消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1、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众所周知,在慢性病防治相关工作当中,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是重要的基层医疗机构之一,社区医生作为医生队伍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不仅要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还承担着居民健康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等领域的重要角色。”中国医师协会培训与技术推广部主任柳琪林指出,要尽快提高社区医生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医疗质量,为社区居民提供可及,可以信赖的医疗服务。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记者胡浩)中国医师协会、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和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等15日共同在京启动“健康社区”项目,通过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探索社区慢性病管理,助力分级诊疗体系的构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托育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各类托育机构可依法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指导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教机构、亲子园等,暂停开展线下培训活动,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
党的十九报告中要求,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障政令畅通,明确细化消防安全责任,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建立健全我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为我省新时代消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支持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推进和实施绿色产品认证。 什么是绿色产品认证: 绿色产品是指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品质高的产品。国家按照统一目录、标准、评价、标识的方针,将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整合为绿色产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工作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2〕320号)。按照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督查激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度)》(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围绕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2项督查激励措施,积极申报成效明显市(地、州、盟)(地级及以上行政区,以下简称市(州))。 二、请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明确的相关事故认定标准,对本区严格自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