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
中新网3月29日电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的通知,决定命名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3个城市(区)为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该创建活动以设区的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为单位开展,每2年为一个周期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0〕368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应进必进”要求。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十三五”为福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起步阶段。2019年福州顺利入选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城市。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福州以打造“幸福之城”为目标,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抓手,在顶层设计、土地供应、财政支持、市场监管等环节取得实质进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各系科、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2021年中秋节、国庆节放假及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六)上班(上星期一的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上级通知精神,现将我行2022年劳动节期间各网点对外营业时间公告如下: (一)4月23日至4月24日、4月30日至5月2日、5月7日至5月8日休息,暂停对外营业; (二)5月3日至5月4日对外营业,营业时间为9:00-12:00,14:00-16:00。 (一)4月23日、4月30日至5月2日、5月8日休息,暂停对外营业; (二)4月24日、5月7日对外营业,营业时间为8:30-12:00,14:00-17:00,其中营业部、宁中及宁新支行营业时间为8:30-17:00; (三)5月3日至5月4日对外营业,营业时间为9:00-12:00,14:00-16:00;其中营业部、宁中和宁新支行营业时间为9:00-16:00。 三、其他时间按惯例正常对外营业
2021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指出将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 五险一金指哪些? “五险一金”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变“四险一金”其实在其他省市早就开始有所尝试了
为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我州出台了《甘孜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甘办发〔2022〕83号)(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文件精神,要求各统筹区今年出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要求,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应当在2021年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规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为加强工作规范,提高规章集中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经商司法部办公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章制定或修改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