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
1.中央健康保险局依其组织条例第27条固规定,本局及分局之人事管理及职务列等,比照公营金融保险事业机构办理,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33号解释,该局为执行法定职权,就办理全民健康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项,与各医事服务机构缔结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合约,系属“国家机关”,准此,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下称本法)第2条第1项第5款前段规定,该局应申报之人员仅限首长,而不及一级主管。 2.中央健康保险局所属各分局倘无独立预算或人员编制者,系属该局之内部单位,而非机关,各分局首长自无庸申报财产。另该局及所属分局办理主计或采购人员,如为组织法规所置,并领有主管职务加给,应依本法第2条第1项第11款及施行细则第8条第5项规定申报财产
10月28日,偃师市召开党外公职人员以案促改工作会,各镇(街道)主管副职、市委统一战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党外科级干部、各单位党外中层干部、党外知识分子和少数民族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偃师市委统战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党外公职人员以案促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刘海出席会议。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党外公职人员以案促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统筹组织好本单位党外公职人员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工作
以定额罚款的方式,惩罚乱抛垃圾或违例泊车的人士,已成为当代生活的惯例。设立定额罚款是为了让警务人员或某些其他特定公职人员,可以即场处理较轻微的反社会行为,以减少文书工作和开支。定额罚款通知书并非罚款或刑事定罪
已具财产申报义务之公职人员,倘另取得(包含正式上任及兼任、代理)其他应申报财产身份之职务,或相同身份之另一职务(例如:已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者,再担任另一私法人之公股董事),而新职务之受理申报机关(构)与原职务相同者,由于受理申报机关(构)并无变动,揆诸本法施行细则第9条第1项规定,无论新职务与原职务之申报期间有无重叠,新职务均不须再另行办理就(到)职申报或兼任申报、代理申报,仅须于定期申报时,依本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但书规定,合并以同一申报表申报,并于申报表之服务机关栏叙明该2职务即可。例如:某政务人员于98年2月1日上任,应于98年5月1日前办理就(到)职申报,惟其于98年6月1日复代表政府或公股担任私法人之董事,由于前后2职务均由监察院受理申报,故仅须于98年2月1日至98年5月1日办理政务人员之就(到)职申报即可。
已具财产申报义务之公职人员,倘另取得(包含正式上任及兼任、代理)其他应申报财产身份之职务,或相同身份之另一职务(例如:已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者,再担任另一私法人之公股董事),而新职务之受理申报机关(构)与原职务相同者,由于受理申报机关(构)并无变动,揆诸本法施行细则第9条第1项规定,无论新职务与原职务之申报期间有无重叠,新职务均不须再另行办理就(到)职申报或兼任申报、代理申报,仅须于定期申报时,依本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但书规定,合并以同一申报表申报,并于申报表之服务机关栏叙明该2职务即可。例如:某政务人员于98年2月1日上任,应于98年5月1日前办理就(到)职申报,惟其于98年6月1日复代表政府或公股担任私法人之董事,由于前后2职务均由监察院受理申报,故仅须于98年2月1日至98年5月1日办理政务人员之就(到)职申报即可。
关于转发《永州市监察局、永州市民政局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及其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永州市监察局、永州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及其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传达落实到每一位教职员工,请全院教职员工切实做好本人及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外)父母、孙(外)子女)享受城乡低保情况登记,按要求上报。根据文件精神,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申报、不按要求申请退保的,事后经查实存在违规情形的,将对该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随着佛山市博物馆新馆筹建工作稳步推进,由我馆负责的二次装修专项采购已全面启动。为了提高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筑牢廉政防线,9月3日下午,我馆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广旅体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王海江同志作党风廉政教育专题讲座,馆领导、中层干部及新馆建设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听取了我馆关于新馆专项采购开展情况及廉政防控措施的汇报后,王海江副组长初步肯定了我馆做法
中国|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原副司长张炳政被“双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监委对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原副司长张炳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张炳政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向他人提供海关业务数据;利用职务便利,在提供业务数据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张炳政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主旨:“中央廉政委员会设置要点”及“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业经行政院分行,分别自中华民国97年6月26日及97年8月1日生效,请查照。 一、依据行政院97年6月26日院台法字第0970087013B号函办理。 二、公务员廉洁度与国家竞争力息息相关,为确保公务员清廉自持、公正无私、依法执行职务,爰参酌美、日等国家立法例、“公务员服务法”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等相关规定,订定“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将于充份宣导后自97年8月1日生效;另为建构清明政治,行政院亦将设置“中央廉政委员会”,统筹规划廉政政策,并督考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有关肃贪、防贪各项措施办理情形
差旅费标准及补充规定﹝103年7月14日修订﹞ 教职员工公差核给原则暨管制要点﹝104年5月4日行政会报修订实施﹞ 本校分层负责明细表﹝106年9月18日修订﹞ 教师出勤差假管理要点﹝99年1月20日校务会议通过实施﹞ 教职员工加班费支给要点﹝105年8月22日修订﹞ 本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要点﹝109年7月14日订定﹞ 教师成绩考核委员会设置要点﹝99年8月27日订定﹞ 本校教职员行政奖励准则﹝100年10月3日订定﹞ 本校教职员工文康联谊活动实施要点﹝104年10月5日修订﹞ 行政人员弹性办公时间实施要点﹝103年6月16日修订﹞ 本校推动业务委托民间办理实施要点要点﹝102年4月8日订定﹞ 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要点﹝104年2月25日订定﹞ 本校教职员工公差暨课务核给原则一览表﹝105年4月11日订定﹞ 工作项目: 综理人事业务、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兼办政风业务。 1.组织编制、职务归系、人力规划之拟办。 3.训练、进修、考绩、奖惩、差假及保障案件之拟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