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铁路局发布《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小编导读: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20〕34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6〕25号)同时废止。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20〕34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推动药品监管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工作要求,组织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二、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药品生产经营持续合法合规,切实履行药品质量主体责任
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同时废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施行日期已于108年12月31日届满,当然废止。 “世新大学教师研拟产学计划提案补助办法”,业经108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三次行政会议(109.03.12)通过废止,并陈请校长核定,请查照。 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征免营业税规定案,检送财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804666690号令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关于印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60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经2023年2月27日古南街道党工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实行疫情防控举报奖励的通告》等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1.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古南街道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古南街办发〔2022〕36号) 2.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实行疫情防控举报奖励的通告(古南街办发〔2022〕76号) 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古南街办发〔2021〕66号) 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古南街办发〔2021〕75号) 5.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古南街道“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南街办发〔2020〕68号) 6.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古南街道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暨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南街办发〔2020〕70号) 7.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古南街道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古南街办发〔2020〕144号) 8.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古南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古南街办发〔2020〕106号) 9.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古南街办发〔2019〕48号) 10.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古南街办发〔2019〕62号) 11.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古南街道人居环境整治贫困户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古南街办发〔2019〕152号) 12.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綦江区古南街道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南街办发〔2017〕29号) 1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的通知(古南街办发〔2016〕19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修订的两项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两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1998—2013年)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第3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为做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1998—2013年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有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1)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处理决定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