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监联﹝2020﹞7号)和《关于扎实有效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黑竞审联办发﹝2020﹞3号)要求,我局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经过清理,我局没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需要修改、废止的政策措施。下表中7件文件因工作已完成、已制定新文件等情形废止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县人民政府在档案馆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档案馆负责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局各科室、各分局: 2013年、2016年、2018年,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全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进行了规范。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修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的公布实施,原裁量权标准所涵盖的违法行为、量罚细则已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且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1年11月14日印发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了更全面更合理的规定,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不相适应。 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全国废核行动平台等团体今天(3/6)上午在凯道前召开全国废核大**公布记者会,废核平台表示,即将在3月14日举行的“告别核电,能源新愿”废核大**不同于以往,将以载着核电厂的鹤为吉祥物,送核一到四厂最后一程,希望核电“驾鹤西归”。14日下午2点在凯道集合,从中山南路经忠孝西路、公园路等,绕行3.4公里最后回到凯道,**分为5个队伍,邀请民众一同上街。 平台强调,这次的反核运动,不仅要抵抗核电、更目标开启能源革命的进程,因此诉求分为两部分,在“告别核电”方面,以核一、二、三尽速除役,直接废止核四计划,检讨核废料政策为诉求;“能源新愿”部分,则以落实节能政策、健全绿能发展环境与要求政府提出区域能源转型计划,目标非核低碳城市为诉求
为加强异地安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落实相关待遇根据《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滁政[1999]174号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1、退休职工,因生活需要,户口迁居外地并长期居住外地的; 2、退休职工因身边无子女,到外地子女居住一年以上的; 3、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单位)。 参保职工异地安置须经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并附居住地派出所证明,由单位集中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明确认定技术要求,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22〕8号)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技术要求(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技术要求(第一批)〉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20〕1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