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
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税捐稽征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税捐稽征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本院委员邱志伟等19人拟具“税捐稽征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货物税条例第十二条之三条文修正草案”案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称直接承包商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称直接承包商,指直接承揽民间机构依本法所投资兴建之重大公共建设,并与民间机构签订书面契约者。 民间机构及其直接承包商进口供其兴建重大公共建设使用之营建机器、设备、施工用特殊运输工具、训练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组件,经主办机关证明属实,并经经济部证明在国内尚未制造供应者,免征进口关税。 民间机构进口供其经营重大公共建设使用之营运机器、设备、训练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组件,经主办机关证明属实,其进口关税得提供适当担保,于开始营运之日起,一年后分期缴纳
买卖双方因有配偶或合伙等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因有配偶或合伙等特殊关系,以致于其进口货物交易价格偏离同期进口的货价时,不得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根据,而须以无特殊关系第三人交易价,做为完税价格课税。 近期在调查进口货物交易价格的时候发现,有部分进口商因为与国外卖方,具关税法第30条第2项所称的特殊关系,例如买卖双方为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亲属等,因而取得特别优惠的进口货价,但因该价格不得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根据,经海关重新核定价格后,常有补缴税款的情事发生。关务署最后表示,由于买卖双方负责人为兄弟、合伙人或雇佣关系等特殊关系,其订定的交易价格与同时期相同进口货物价格差距过大,海关调查后依关税法第30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不予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