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
各申报单位: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申报工作已经结束,为做好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的审计工作,请申报了“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且未在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企业以及申报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2015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至少1份原件); 2.研发人员工资单(包括薪金、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等信息)(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封面请用原申请材料封面,标明补充材料字样),于10月18日至11月4日期间交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2-14号窗口。 请补交材料的企业同时准备好研发费用台账以备抽查
化石能源的逐渐耗竭以及化石能源消耗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两大障碍,开发利用新的清洁能源是解决这两大障碍的主要途径。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新能源将是未来世界能源的主体,而太阳能将是重要一员。据有关预测,到21世纪末,太阳能发电将占世界总电力供应中的60%以上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中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号:1535) 国内第一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102年第1季(自102年3月13日至102年3月31日止)及102年第2季(自102年4月1日至102年4月29日止)转换普通股股票已上市股数。 一、依据:上开公司102年5月30日转换普通股上市股数申报书。 四、上开公司已于102年4月1日及102年4月29日将相关资讯公告于公开资讯观测站
中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号:1535) 国内第一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102年第1季(自102年3月13日至102年3月31日止)及102年第2季(自102年4月1日至102年4月29日止)转换普通股股票已上市股数。 一、依据:上开公司102年5月30日转换普通股上市股数申报书。 四、上开公司已于102年4月1日及102年4月29日将相关资讯公告于公开资讯观测站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第4项和第5项,对企业按规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和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为进一步支持“走出去”企业,为其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提供便利,将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由事前报送,改为企业承诺后自行留存,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抽查,强化风险管理。 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日前,义乌市科技局公布了2020年企业科技创新综合评价结果,406家得分30分以上企业上榜,较上年度增长71%。初步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有12家企业, 80分(含)-90分(不含)之间为45家企业, 60分(含)-80分(不含)之间有103家企业。根据评价结果,创新型领军企业共有12家,较上年度增长20%;初创期企业10家,较上年度增长233%
高新技术企业4月立项的环保施工设备10月完成竣工结算,这套设备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吗?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问: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2年9月试用,2022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