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学校设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实施党务公开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务公开内容包括全局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六个方面。
中办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全文如下。 党的十九大**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求是》发表***总书记重要文章《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8月1日出版的第15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重要文章《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文章强调,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组织路线是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的
集中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11月27日,校区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在G楼学术报告厅举行,哈工大组织部部长彭远奎、纪委副书记李仁福分别就《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学习作辅导报告。学习会由校区党委书记姜波主持,校领导冯吉才、刘家琦、梁景凯、付石友、钟诗胜、马家辰,纪委委员、特邀监察员、教工党支部书记,科级以上干部、辅导员及部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学习。 在报告中,彭远奎深入剖析了《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介绍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新《条例》的精神实质
(信息系党总支讯)根据学院党委《关于学习中共第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要求,信息系党总支于2011年12月6日下午召开专题学习会。会议由总支书记彭建华同志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传达学习了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并对当前工作进行部署。 通过学习,全体党员体会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攻坚时期召开的,文化已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8月27日下午,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徐东远深入市工投集团第一党支部讲党课,市工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明哲主持会议。市委组织部机关第五党支部全体党员、市工投集团在家班子成员、第一党支部全体党员及各党支部支委成员参加。 徐东远同志以《中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解读为主题,从全面把握领会《条例》新的内涵、深刻理解《条例》新的变化、严格落实《条例》新的规定、贯彻《条例》要有新的作为四个方面,结合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际,为大家讲授了一堂生动的党课
按照组织安排,我于XX年9月底从xx县纪委调任穿城镇路东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一年来,在穿城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的亲切关怀下,以及领导、同事的大力支持下,我能够严格按照村党总支书记职责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坚定不移地按照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始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村级经济保持稳定发展,全村社会各项事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从学校毕业开始,我就一直在机关工作,以前一直听说基层工作是如何苦、如何难,对基层工作可以说是一无所知
监外执行可适用的具体情况二三【hth华体会网站】 本文摘要:一、什么样的罪犯可以限于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相当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二)分娩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无法自理,限于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什么样的罪犯可以限于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相当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二)分娩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无法自理,限于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张润昊(1974-),男,南漳人,博士,教授,现任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产学研工作处处长,襄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襄阳市决策咨询研究中心主任。 公开发表文章3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等重要刊物10余篇。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三等奖1项,襄阳市社科奖一等奖2项
《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缓刑是什么意思? 《刑法》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宣告缓刑的人不用被关押在看守所和监狱,人在社会上继续参加工作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