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丑
雇主依法有防治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若未善尽此“职场不法侵害”之防治义务,雇主当然也有责任喔! 当公司有性骚扰事件发生,千万不能抱着“家丑不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否则轻则劳工以《劳基法》第14条终止劳动契约,重责如本案一样产生职业灾害补偿与民事上赔偿喔! 若劳工在职场中被同仁霸凌,或发生其他“不法侵害”,进而产生(身心)损害,雇主亦将负有责任喔! “职场上不法侵害”,其定义系劳工因在“职场上”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第三人侵害行为,造成“身体”或“精神”之伤害。 在职场上,即代表处于故主指挥监督之下,而因执行职务所受伤害乙节,更是职业灾害的重要认定依据,因此“职场上不法侵害”完全符合职业灾害之定义! 因此劳工若在职场上受到言语、行为霸凌、攻击、性骚扰,或其他导致身心会受损之伤害,都可能被认定属于职业灾害喔! 【新闻】就慈济医院女护理师受病患性骚扰案论“职场性骚扰定义”及“雇主若未尽应尽义务将负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院方确实有制定“性骚扰防治办法”,且亦有定期召开宣导教育训练课程;然《性平法》并非强令雇主要根除任何侵害发生的可能,而是着重于雇主是否“已尽力建构防止措施”,故医院既属于开放空间,受雇者将与不特定人士接洽,此时雇主的宣导与预防措施即不应仅针对员工;惟本案院方之各项措施,皆仅限于针对自身员工,而未涵盖至病患及其家属等非其员工之不特定人士。 此外,院方于知悉有性骚扰发生后,仍未积极使被害者远离加害者,并未善尽“积极”的具体预防措施,因此,按《性平法》第28条,“雇主未尽防治性骚扰之义务,而致有损害者(无论是劳工被侵害或侵害他人),雇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最后判赔院方与加害者应连带赔偿护理师10万元
在生活中,不管男人,还是女人,都有着一些不能对外人说的事情,这些事情可以称之为“秘密”、“隐私”,因为这些事情,你不说,不仅没有危害到他人与自己,你若是说了,可能会伤害到他人与自己,故而,不说为好。 夫妻之间发生了一些矛盾,一些家丑,朋友的隐私,你答应为他人保密的一些事情,你本应该保密的一些“公事”,你若是能够对这些事情闭口不言,这是一种成熟的表现,反之,你若是把这些事情四处乱说,最后常会招致不必要的烦恼,还会降低自己的信誉度,让人觉得你不值得信任,让人觉得你不靠谱,这会让你的人生之路越走越窄。 如你在公司担任着一个重要的岗位,掌握公司的一些“商业机密”,保密是你该尽的义务,也是你遵守职业道德的表现,你若是四处说,最后常会让自己成为众矢之的
本文摘要:据台湾媒体消息,张韶涵去年与母亲不和后,家丑事件并未赫尔,愈演愈烈案外案。一名施姓装修业者日前称替她翻新房屋后,因母女不和,2人都不愿缴付,不得已之下将张韶涵告上法院赔偿400万新台币尾款,张韶涵的律师在法庭上回应,房屋装修费都是张母签定,称之为张韶涵对翻新从不知情,拒绝接受缴付。法院将于11月30日宣判审理结果
5月20日晚间,ST云维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董事长罗永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司还表示,因罗永隆当前无法正常履行董事长职责,经半数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凡剑同志暂时代行公司董事长职责。 20日早间临近11点,罗永隆“落马”的消息在市场上发酵,ST云维瞬间下挫,临近尾盘时,封在跌停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