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扣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从所得中扣除应纳税款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下面,代办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我们知道缴纳税款是作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公司代为缴扣的,每个月规定时间扣除,那么个税是每个月几号就要进行申报的呢?下面就由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借款人吴凤华、祁锦丽、张建民系贵行联保贷款客户,也是瓦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场协会的会员。 因贵行联保体贷款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贵行没按原签定的借款合同再续签,要求追加房产抵押,如果该联保体成员有房产抵押就不需要贵行的联保贷款。所以造成三人不能及时还款、倒贷,非主观意愿,但借款到期后仍每月按时还息并不欠贵行利息,目前该笔贷款己结清
全体2018、2019级学生: 根据学院工作安排,财务部将在8月份开展2018、2019级学生2020-2021学年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请2018级全体同学于2020年8月17日前将学费存入学院所发的建行金蜜蜂卡或佛山建行卡内,2020年8月18日学院将委托银行统一代扣。请学院各系协助财务部完成2018级学生缴费工作。 二、请2019级全体同学于2020年8月24日前将学费、住宿费存入学院所发的建行金蜜蜂卡或佛山建行卡内,2020年8月25日学院将委托银行统一代扣
102.03.11-“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之认定,自102年度起适用新认定原则,提醒扣缴义务人特别留意,避免因适用错误而受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扣缴义务人询问房东举家迁移海外居住,但在台仍保有户籍,每年初固定回台一星期,预收一年租金,其给付房东之租金应如何扣缴? 国税局说明,所得税法对于“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以下简称居住者),系以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及“经常居住”之事实来认定,惟往年对于久居海外但在台保有户籍之侨民,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已不在我国,却因探亲、观光短暂回台停留,即从宽认定为居住者,常引发争议。为解决此争议,财政部于101年9月27日针对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第1款,发布认定原则,并自1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