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
主旨:预告修正“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草
主旨:预告修正“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三、“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修正草案及“中华民国输入规定F01、F02货品分类表增修订摘要表”如附件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二、修正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五十九条。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于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全文修正发布后,嗣于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部分条文,期间于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名称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并修正部分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