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镇乡街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四)拟***息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拟***息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西安地铁1号线,为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中最早提出修建的线路,为西安地铁第二条开工和运营的线路。全程贯穿市区东西轴线的核心线路,长25.4公里,设19座地下车站,平均站距1.41公里。西安地铁2号线,为西安地铁首条开工线路、首条运营线路,也是客流量最大、最为重要的线路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 (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994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公布 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1995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7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第一条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政策和本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发展的需要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第一季度。 第三条 本协会对理事/监事单位征收会费,行业组织和普通会员单位暂免会费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湖南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程序,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期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学了一年的宏观经济,还不如把这个视频看懂掉。 这个视频值得看很多很多遍,直至里面的每一个概念都要搞清楚。 Ray Dalio 是 Bridgewater 的老大,管理大约 1540 亿美元的资产,常年业绩骄人
信息披露标准正式发布,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终于有“标”可依了! 新浪财经讯 12月26日消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近日发布《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团体标准公告,要求各会员机构遵照执行。 据了解,该标准规定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各参与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要求等,包括“范围、术语与定义、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内容、自律管理”六大项。适用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从事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的从业机构宜参照本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