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对象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追加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9〕10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追加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4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资助对象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一条 根据国家务学位办《关于加强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建设的通知》(学位办[2006]28号),更好发挥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能,特制定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全国金融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认真落实全国金融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推动我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迪庆房产网 117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其他权力 06801219-8—QT—0003 县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 县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注销备案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规章】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投标代理资格: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八)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九)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十)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第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货代是跨国贸易产业链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货代市场规模正在呈上升趋势,货代行业处于快速发展中。货代行业发展前景光明,那注册货代公司流程是什么呢? 一、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4、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联系地 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注册证明商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分别是什么? 证明商标是指能够证明商品达到一定品质质量标准的标志,又称“保证商标”。有些国家又称之为“担保商标”或“统一质量标志”。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权威的商会、机关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具有鉴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证明商标权归申请人所有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