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请示》(浙知〔202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第四章第二节第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检、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未依限办理遗产税申报,经核定应纳税额在新台币六万元以下。 二、未依限办理赠与税申报,经核定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下。 三、未申报财产属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之被继承人死亡前赠与之财产,该财产于赠与税申报期限内已申报或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申报或核课赠与税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侨城(武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0号)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从会计角度看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制度对于原始凭证以真实性为第一原则对凭证的形式并未做***限制并没有明文禁止"白条"用作会计原始凭证.至少两种情况下白条应允许入账一是"客观不能"导致无法取得发票时的白条二是不危害税收征管的白条 .当然对于不真实、虚假的白条***不允许入账.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2023年1月1日实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规范社会组织抽查工作,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zfbgs111@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编: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8月1日起执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7月3日,工信部正式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管理规定指出,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2015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6年9月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O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省人大常委会聘请,为省人大常委会提供法律意见、办理法律事务的相关专业人士。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律顾问的服务、管理和组织联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