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第1条(寺庙之定义) ﹝1﹞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筑物,不论用何名称,均为寺庙。 第2条(适用) ﹝1﹞寺庙及其财产法物,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监督之。 ﹝2﹞前项法物,谓于宗教上、历史上、美术上、有关系之佛像、神像、礼器、乐器、法器、经典、雕刻、绘画、及其他向由寺庙保存之一切古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二、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 (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 (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 (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 (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 (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河南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都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根据民政部、财务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同时提倡内外部以款、物资助
为了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管理制度,现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批准。 对恢复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中国***将在其恢复证券许可证之后进行不定期复查。 二、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第十条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批准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申报对象及要求: 1、2019年12月已经申请办理毕业的学生。 2、2019年6月已经办理了毕业手续但未申请学位。 3、符合江南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兰州翔态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40户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具体企业名单请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榆中子站([URL])查阅
一、我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请问由于商品过期造成的企业损失是采用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但是文件第三条同时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最多上传十张,格式要求jpg、jpeg、bmp、png大小4M以下] 如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是否为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 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散装熟食销售: 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自酿酒制售: 申请人承诺提供的全部文字及图片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 (二)《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7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