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 将第六条第三十四款第二项修改为“2.净资产《标准》中的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借款单位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万元用于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万元设备____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____年__月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___产量___利润____税金___.第三条借款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厘____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立法院第9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4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继续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二)委员蒋万安等26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十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曾铭宗等18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三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许淑华等17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吕玉玲等20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徐国勇等19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许淑华等17人拟具“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八)亲民党党团拟具“洗钱防制法第六条条文修正草案”、(九)委员段宜康等18人拟具“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员江永昌等18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9届 第2会期 主办单位: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摘要: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出台系列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为中小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银联信认为,在跨国大企业日益受到青睐的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小企业群体崛起的呼声也愈来愈高。 ***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条 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 (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条 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立法于民国18年1月29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18年2月5日 废止,国籍法施行细则 → 第一条 (未施行本法前,已取得、丧失或回复国籍者之效力) 在国籍法及本条例施行前,依前国籍法及其施行规则已取得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者,一律有效。 第二条 (因婚姻、认知、收养及随同归化取得国籍之转报备案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条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由本人或父或母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核明,转报内政部备案,并由内政部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其住居外国者,得声请最近中国使领馆转报。 第三条 (声请归化之程序及应备书件、许可归化证书之发给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五款愿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应由本人出具左列书件,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转请内政部核办: 内政部核准归化时,应发给许可证书,并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