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摘要:山东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宿州市埇桥区2020年上半年老区贫困县扶贫建设用地需要,我区拟对符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栏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夹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灰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朱仙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祁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永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大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进行空间布局调整。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于2020年5月11日举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调整方案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 时间:2020年5月11日上午9:40 因宿州市埇桥区2020年上半年老区贫困县扶贫建设用地需要,我区拟对符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栏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夹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灰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朱仙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祁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永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大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进行空间布局调整。 2020年4月3日~4月21日(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条 院务工作会议是学院研究教学、科研、学生及行政管理工作中主要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二条 院务工作会议成员由院长、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各系主任、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院教代会主席、工会主席等人员组成。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商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制定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将《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一条 培养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永恒主题,建立科学规范、运行良好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增强自我控制和自身发展的重要保证。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过程控制,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地监控、评价和指导,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出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