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防伪行业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防伪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准则,以供全体会员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防伪行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应用、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内防伪技术专家。 第三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准则的制订、修改、监督、检查实施工作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定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纪念著名地球化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化学学会会士、国际地球化学学会会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高山教授,弘扬高山精神并鼓励青年学者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严谨求实、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科学精神,为高等地质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做贡献,根据《高山青年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制订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一年评选一次(时间为11-12月)。 第三条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选范围:固体地球科学及相关分析技术领域,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出生于1985年6月30日及以后)的高校青年教师、科研院所青年科技工作者
[爱游戏流量包怎么退订]个体户营业执照网上注册(如何网上申办个体营业执照)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个体户营业执照网上注册(网上注册个体户流程及费用)的问题,爱游戏流量包怎么退订,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1、登录所处省分省统一认证平台,进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没有账号的需要注册一个账号; 2、登录账号后,到业务办理窗口登记相关信息,进入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后,首先对名称进行查重。符合条件后,填写组织形式及相应的信息,包括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者身份信息、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
第一条 为加**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2月27日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