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罕见病管理,促进罕见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订更加科学合理,不断完善罕见病相关管理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目录的制订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结合经济发展、人口情况、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并参考与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国家或地区的管理经验。 第三条 分批遴选目录覆盖病种,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节日廉政,防止党员干部在重大节日期间发生不廉洁行为,根据省纪委《关于构建纠正节日期间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通知》和水利厅纪检组《关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节日期间不正之风的通知》(陕水纪发〔2014〕3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节日廉政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纠正节日不正之风,保持节日廉政的重要举措和长效机制,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节日主要是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和元旦、五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金华市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试点方案》、《中共金华市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金华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围绕农业转移人口全生命周期,进一步丰富完善我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用场景,全面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实现优质公共服务梯次供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3、《金华市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试点方案》。 本《办法》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稀缺的公共服务待遇
262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3、决定环节: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 超时决定;徇私谋利,应予建立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 4、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跟进,加强监管
实施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下面就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化妆品备案、商品备案、3C免办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采信要求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是否仅限于中国强制性标准及测试方法?国外机构是否可采用被ILAC-MRA(国际实验室认可使用组织)签约认可机构认可的等同中国强制性标准的测试方法?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海关总署确定并发布实施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采信要求包括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限于海关总署发布的采信要求确定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及其相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