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减免税申请人不按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对于部分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税收政策,减免税申请人将该政策项下的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第一条 中华工程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执行理监事候选人提名事宜,特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订定司选委员会(Election Committee,英文简称EC,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组织简则。 第三条 司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八至十人,主任委员由现任理事长担任,现任理事长无法担任时,由上届理事长递补,委员由现任常务理事、常务监事及历届理事长组成。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之任期与理监事同
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是环保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是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由于基层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工作的缺失,导致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整改到位,案件执行率偏低,影响到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同时也影响到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 我是一名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jdb电子夺宝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jdb电子夺宝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含高职)生
交通信号灯是交通指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路交通的基本语言。交通信号灯由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允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组成。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是道路交通不可缺少的工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分分pk10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 现将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长三角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领域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13日。 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现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交通管理局。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教育引导、鼓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用,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推动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