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法律法规:国家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现将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对城市乞讨人员的情况调查和解决意见的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批示,认真抓紧抓好。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出口,保证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率、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煤炭的正常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负责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
第一条 为提高政务公开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针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及基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基础上,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作出科学客观评价。 第三条 民意调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2012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包括机构编制信息和实有人员信息。机构编制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信息;实有人员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单位以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为基础形成的实有人员相关信息
第 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这一规定对中医医师资格管理进行了改革创新,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为泉州籍工商界人士在福州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在榕工作的泉州籍各界人士、非公有制企业,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行业优势,为促进榕泉两地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和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间文化交流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泉州市政府驻榕办的协调指导






